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优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102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优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鲁中装饰材料城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D9WRK6T。
法定代表人:王丹,总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54014150G。
法定代表人:高建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立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81TF4E。
法定代表人:熊子城,总经理。
被执行人: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GRWGU78。
法定代表人:陈贤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贰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EXDLL6C。
法定代表人:郭立杰,总经理。
淄博优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立城贸易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贰贤工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3月24日淄博优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3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立城贸易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贰贤工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淄博优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进行财产申报。
2022年3月24日,本院通过集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网络资金等信息,2022年3月25日、2022年9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股票、保险、网络资金、税务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4月24日,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信息,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深圳市立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东贰贤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9月22日,本院依法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淄博优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衍辉,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公告,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是否申请执转破。张衍辉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不申请执转破,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汇票款377955.74元及利息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