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7355号之一
原告:***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桃源街155弄16号20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迪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九州四村(**家)。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普颗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层海路888号3号楼1层(上海***数据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迪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普颗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原告***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