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7355号 原告:***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桃源街155弄16号20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迪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九州四村(**家)。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普颗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层海路888号3号楼1层(上海***数据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迪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普颗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迪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普颗材料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