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7123号之一 原告:***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桃源街155弄16号20幢601室(住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迪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九州四村(**家)。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普颗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层海路888号3号楼1层(上海***数据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迪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普颗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河北迪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普颗材料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故本案于2022年10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5元,由原告***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云 书 记 员 王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