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辖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有存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钢城东路帝景豪庭底商7、8号。
法定代表人:任重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奥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18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迁安市有存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1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迁安市有存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青龙满族自治县辖区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育龙湾小区三期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第二部分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第十二条第四款约定,本合同于迁安市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地的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