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奥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迁安市有存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奥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辖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有存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钢城东路帝景豪庭底商7、8号。
法定代表人:任重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奥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18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迁安市有存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1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迁安市有存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青龙满族自治县辖区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育龙湾小区三期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第二部分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第十二条第四款约定,本合同于迁安市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地的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