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奥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奥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391执异4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坤,律师。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奥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常德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梅,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界勇,律师。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

负责人何跃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英,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奥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服务合同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邢晓林

人民陪审员高俊华

人民陪审员周建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