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391执98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奥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18号3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32289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界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3200310604689。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西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8083346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西道31号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9680089-2。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880101422X,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金路苑11-4-4,系公司职员。
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320061097157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奥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391执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