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奥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秦皇岛奥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5民初420号

原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民族路18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73228974G。

法定代表人:常德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若冰,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界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0269T。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柳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任振涯

书 记 员 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