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1262号
原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常德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界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云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迟耀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云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原告已预交455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庆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