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9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宋贤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五环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北合街**div>
法定代表人:杨际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市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五环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防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10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贤***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市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20元,减半收取8260元,由上诉人***市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维山
审 判 员 曹建民
审 判 员 张国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巾津
书 记 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