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安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北冀安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5377号
原告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华信公司)与被告河北冀安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利达华信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达华信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 雪
法官助理  邵 慧 书 记 员  常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