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安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冀安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冀0123执1221号

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河北冀安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冀0123民初1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冀安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9月0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负担本案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县支行

账户名称:正定县人民法院

账号:10×××01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联系人:郭臻联系电话:0311-691××××7、188××××8484

本院地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05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