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冀0123执1221号
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河北冀安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冀0123民初1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冀安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9月0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负担本案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县支行
账户名称:正定县人民法院
账号:10×××01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联系人:郭臻联系电话:0311-691××××7、188××××8484
本院地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05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