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安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冀安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民终2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冀安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送达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新世纪钻石广场B座19A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汇景国际2-1-1904/div> 法定代表人孙萱,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北冀安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5)井民一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冀安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将工程发包给了被上诉人石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提供了承包合同,被上诉人岚晖公司对合同上的公章不认可,原审法院应对该合同的真伪作出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岚晖公司在本案中系何种关系?被上诉人***到底是从何处承包的工程,重审时应详加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5)井民一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