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

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与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32209号
起诉人: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庄村。
法定代表人:*欣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员工。
2019年3月26日,本院收到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军蓝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军蓝公司向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提出民事起诉,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建筑公司向军蓝公司支付大厂12#地块电气工程项目工程款138806.54元;2、请求判令建筑公司向军蓝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3、请求判令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军蓝公司(承包人)与建筑公司(发包人)于2013年8月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由军蓝公司就大厂金隅现代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年产80万标件家具项目12#地块电气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地点为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夏安南路269号。合同专用条款29争议条款(2)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于2015年2月将工程移交建筑公司。双方在2015年2月9日进行了工程结算,约定大厂12#地块电气工程项目决算价1420228.34元,未付金额67795.04元,质保金额71011.5元。建筑公司自2013年8月起至2015年2月9日陆续向军蓝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281421.8元,至今仍欠军蓝公司工程款138806.54元。军蓝公司多次催要,但建筑公司至今未付。故军蓝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本案中,起诉人军蓝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涉案工程地点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夏安南路269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