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

包头市锦泰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包头供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204民初1105号
原告包头市锦泰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供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包头市锦泰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依据2017年8月3日与第三人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达成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向被告包头供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该协议书的内容为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将其包头分公司承建的包头市××区配电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事宜授权给包头市锦泰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处理,包头市锦泰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同意接收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包头分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经庭审查明,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与包头供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现该工程已施工完毕。第三人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将其与包头供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原告包头市锦泰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征得被告包头供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包头市锦泰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未生效。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包头市锦泰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要求被告包头供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的原告主体资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包头市锦泰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砚峰 审判员 刘 恺 审判员 秦娇娇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