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1327号
原告北京瑞阳泰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瑞阳泰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瑞阳泰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7日内交纳)。
审判员 李 珑
书记员 张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