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初356号
原告(案外人):**市思远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村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6月2日出生,住**市丰润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市达鑫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任各*****村南。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被执行人):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阳泉县西城镇变电站南。
法定代表人:于华维。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4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丰润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女,194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
第三人(被执行人):于华群,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丰润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杨淑娟,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
第三人(被执行人):于华维,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路**。
第三人(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市思远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于华群、杨淑娟、于华维、**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其中载明了“……七、本案按照规定预收取案件受理费15600元,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交纳案件受理费,或汇款至本院案件受理费交费账户,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述案件受理通知书于2020年10月15日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向**市思远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并签署送达回证。原告**市思远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上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思远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柳
审 判 员 樊绫钰
审 判 员 董 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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