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金杰建筑器材租赁站、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2231号
原告:泊头市金杰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龙华街。
经营者:王金杰,男,1967年5月18日生,住所地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风彬,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黄骅市。
被告:沧州渤海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红旗大街西侧西湖小区G座-3。
法定代表人:刘兆,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二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沧州渤海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沧州渤海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宋学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