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3725号
原告:沧州柒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港路南兴盛街(金地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695897052U。
法定代表人:张玉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渤海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红旗大街西侧西湖小区G座-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54023022C。
法定代表人:刘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柒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渤海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沧州柒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柒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柒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沧州柒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滕奉朝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晓龙
书 记 员 苑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