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诚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北诚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84民初2620号

原告:***,男,1978年7月7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河北诚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乐市新兴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贾秉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卫杰,石家庄新乐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新乐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诚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威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北诚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刚、杜卫杰、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93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被告河北诚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单项木业,***雇佣原告从事木工活工作,2019年3月2日二被告欠原告工资29933元,2019年7月河北诚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账给原告工资10000元,到目前还欠原告工资19930元,被告***承诺2020年6月6日结清工资,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河北诚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被告支付工资主体不适格,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不是答辩人招录的工人,答辩人也没有雇佣原告为其从事木工工作。根据原告的诉状可知,原告是被告***雇佣的工人,原告与被告***构成雇佣关系,答辩人与原告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法庭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二、***没有给答辩人施完工就撤场,给答辩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18年6月1日***与项目部签订《模板工程协议书》,承包内容包括主体结构有关模板的一切内容,但在施工过程中,***中途退场,经多次通知没有复工,为此答辩人调该工地其他班组进行施工,并进行了结算。被告***的行为给答辩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答辩人暂保留追索的权利。三、答辩人与***已结清5号楼木工的全部工资,答辩人与***没有了任何法律关系。三、***与答辩人就5号楼木工工资,在2020年1月15日被告***在支最后一笔工资时,***为答辩人出具了“工人工资以全部结清,如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由***负全责”。至此答辩人与***关于工资已全部结清。综上,答辩人与原告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原告有没有损失,损失大小,答辩人均不知情,答辩人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其给原告***打条属实,其和郝永贵合伙承包诚威建筑公司的木工活,原告***带班记账,在新乐市祥瑞城施工,其与郝永贵的账目现在没有结算清楚。后来有点活没人干,其和原告就一起干了,这个条里面还有其的钱,当时其给***打条是因为把承包的这点活所有欠的工资都打到***这里,给原告打的总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日,被告***与被告项目部签订《模板工程协议书》,承包内容包括主体结构有关模板的一切内容。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木工活工作,2019年2月3日,被告***欠原告工资29933元,并出具欠条。2019年7月河北诚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账给原告工资10000元,到目前还欠原告工资19930元,被告***承诺2020年6月6日结清工资。

2020年1月15日,被告***给被告诚威建筑公司出具收条,载明“今支祥瑞城5#楼木工工资46075元,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如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由***负全责。***2020年1月15日(2020年1月21日有关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网银转账刘树海5000元、王红平12000元、牛金龙24000元,牛锋力5000元,合计46000元)。”

以上有《模板工程协议书》、欠条、转账记录、结算单、支款条、工资发放表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承揽被告河北诚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体结构有关模板的一切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性强制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河北诚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全部款项给被告***,被告***为其出具支款条,并承诺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如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由***负全责。原告主张被告河北诚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律依据,故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北诚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雇佣原告工作,并为其出具欠条,***辩称原告主张工程款包括其部分款项,但未提供证据,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工程款19930元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利息可自约定还款之日次日起即2020年6月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标准按照每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993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每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北诚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费直接汇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并将银行回单附在上诉材料中,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安伟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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