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执恢16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负责人:王平,行长。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王恩泽,男,1994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恩泽、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亚辉
审判员  胡 东
审判员  王身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