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执11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中傲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鲁1402民初580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广告位租赁费10万元。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鲁1402执1158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3年5月4日、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金融账户、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发出集约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2023年5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3.2023年5月9日,本院到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德州市车辆管理所进行调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并轮候查封,但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2023年5月22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2023年5月2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6.2023年5月23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但因轮候查封,现暂时无法处置。
7.2023年5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23年5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以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行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目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申请公告悬赏,也不申请审计。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58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正本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