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执恢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傲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23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4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清
审判员 ***
审判员 包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