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傲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办事处天衢工业园东地北路181号1-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德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鲁1402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房屋租赁合同。二、2021.5.31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原告取得该协议所列物资的所有权,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将设备物资交付原告。三、被告康复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房租及水电、物业费、电梯等费用共计304331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4692元,被告负担2933元。”判决生效后,德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鲁1402执338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726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2年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德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德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2年2月1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德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金融账户、网络资金、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登记等发出集约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号为鲁NS××××、鲁NR××××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2月20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电话多次联系对方,未联系上被执行人。
4.2022年3月1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德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
5.2022年3月25日,本院到德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
6.2022年5月11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德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
7.2022年5月11日,本院到山东省德州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号为:鲁NS××××、鲁NR××××车辆。
8.2022年5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德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9.2022年5月1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表示目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审计调查、公告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控反馈汇总表、车辆登记资料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正本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