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建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常兴路京欣大厦4楼40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63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中傲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东地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德州建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德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德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400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