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03月16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0559.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