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双滦民初字第650号
原告承德荣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荣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荣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荣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荣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荣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