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2544号
申请人: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64号莱茵港102号。
法定代表人:徐自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兵,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隆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经济开发区开放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翟春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隆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隆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58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01301000000043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隆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58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丽娟
人民陪审员 路秀申
人民陪审员 张玉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