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25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64号莱茵港102号。
法定代表人:徐自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兵,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隆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经济开发区开放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翟春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隆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冀0104民初2544号民事裁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隆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县东一环东侧、东迎宾大道北侧、团结路南侧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威国用(2012)第出6号)、位于威县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威国用(2014)第出18号)、位于威县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威国用(2014)第出19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丽娟
人民陪审员 赵子平
人民陪审员 张玉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