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02执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男,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
本院在执行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0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5.053312万元,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产、车辆、银行、工商、保险、公积金等管理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0元。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群
审判员  翟现东
审判员  戴树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