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巨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诗艺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巨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十七道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26民初3254号
原告天津诗艺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外环路交叉路口河兴庄村南金钟商会楼宇总部608号,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巨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十七道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诗艺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巨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十七道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诗艺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184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