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791财保123号
申请人:河北天成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金鼎国贸中心一层0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3571323479A。
法定代表人:张存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南站治国前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662235124T.
法定代表人:杨春洲,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天成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鑫***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天成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鑫***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凤凰城支行开户的024015157701053账户存款7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河北天成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赵某下车牌号为冀G×××××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天成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裁判文书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凤凰城支行开户的024015157701053账户存款7万元。期限为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8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丁笑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