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鼎旺兴利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2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纬三路6号世纪豪园20号楼1幢9楼9001-90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鼎旺兴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北商业街西四街村委会西侧。
个人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家口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鼎旺兴利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9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就本案纠纷于案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张家口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双方不再按照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张家口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上诉人张家口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