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1民初2103号
原告:***,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市赤城县。
委托代理人:赵金华,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开发区纬三路6号世纪豪园20号楼1幢9楼9001-9015。
法定代表人:杨春洲,执行董事。
***与***鑫***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悦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玉婷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1民初2103号
原告:***,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市赤城县。
委托代理人:赵金华,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开发区纬三路6号世纪豪园20号楼1幢9楼9001-9015。
法定代表人:杨春洲,执行董事。
***与***鑫***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悦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