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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立基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鑫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2822号 原告:北京新立基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院9号楼4层2**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纬三路6号世纪豪园20号楼1幢9楼9001-90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立基兴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诉前阶段调解,双方就本案争议事项已经解决完毕,现原告北京新立基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新立基兴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新立基兴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乔 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