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30民初2192号
原告:***,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霖(怀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闫某,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与被告张家口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闫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