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口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闫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30民初2192号 原告:***,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霖(怀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闫某,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与被告张家口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闫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