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730民初1428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家口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怀来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家口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原告张家口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