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宜达道桥有限公司

河北博奥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宜达道桥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宗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1民初208号

原告:河北博奥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邢台)园区4号楼607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82PK35P。

法定代表人:李国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济杰,广宗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廊坊市宜达道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兴华北路东侧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60112966XW。

法定代表人:高彦堂,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芳,河北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宗县分公司,住所地广宗县兴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01177813X。

负责人:王秀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仓,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博奥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宜达道桥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宗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博奥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博奥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河北博奥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贺永威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福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