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宜达道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1民初478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红,广宗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被告:苏通通,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告:廊坊市宜达道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兴华北路东侧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60112966XW。

法定代表人:高彦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芳,河北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通通、廊坊市宜达道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通通、廊坊市宜达道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通通、廊坊市宜达道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贺永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福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