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1民初478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红,广宗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被告:苏通通,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告:廊坊市宜达道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兴华北路东侧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60112966XW。
法定代表人:高彦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芳,河北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通通、廊坊市宜达道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通通、廊坊市宜达道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通通、廊坊市宜达道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贺永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福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