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6民初3702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新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新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1.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