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隆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邯郸市永年区互众贸易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民初5325号
原告:邯郸市永年区互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名关镇北大街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8MA0F2R38X0。
法定代表人:和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东柳北大街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48493300B。
法定代表人:王玉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邯郸市隆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商城工业区经五路东。统一社会信代码:91130424754040316A。
法定代表人:田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骁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名关镇北大街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8MA0CLHWU8A。
法定代表人:胡领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邯郸市永年区互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隆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骁承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永年区互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98元,减半收取计76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豆永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娅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