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兴旺水电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兴旺水电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9)青0104执165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兴旺水电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2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兴旺水电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青海兴旺水电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7619元,负担诉讼费4988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10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以筹集案款为由未履行义务。11月1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23783元(其中包括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执行费6164元)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诉讼费4988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执行,并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20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6164元,已由被执行人青海兴旺水电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青0104执165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