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523民初1353号
原告:黄某,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
被告:青海兴旺水电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吾某,住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
原告黄某与被告青海兴旺水电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吾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931.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袁 志 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达哇桑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