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兴旺水电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张晓青与青海兴旺水电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4执1127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青与被执行人青海兴旺水电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青海兴旺水电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晓青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青海兴旺水电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共计1576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青海兴旺水电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31日被执行人青海兴旺水电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晓青支付劳务费157600元。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晓青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晓青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晓青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2264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112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