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24民初3275号
原告:凌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茹家甸路80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秦皇岛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道德街3号住总商务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杨,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志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志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志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志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凌志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