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香河分公司与廊坊市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4民初3630号
原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香河分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新一中南侧长德利纸制品公司院内。
负责人:***,经理。
被告:廊坊市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凤道凯悦花园11-12号楼1-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香河分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香河分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香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韩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