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4民初378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春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林省联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育民路2980号。
负责人:费书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联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5.00元减半收取1,5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屹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