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衡立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中凯钢铁有限公司清算组、余姚市衡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05执153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凯钢铁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慈溪市(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傅华军。
被执行人:余姚市衡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组织机构代码:753261205。
法定代表人:王计外。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凯钢铁有限公司清算组与被执行人余姚市衡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21674.94元,并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205执15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晓亭
审 判 员 汪志平
审 判 员 吴有锋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