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衡立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市泮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余姚市衡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余姚市泮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余姚市衡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6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民初2000号
原告:余姚市泮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夹塘村固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潘永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张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余姚市衡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东溪村。
法定代表人:鲁立策,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泮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衡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姚市泮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瑶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