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0205执恢576号
****钢铁有限公司清算组\余姚市衡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钢铁有限公司清算组与被执行人余姚市衡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05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钢铁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姚市衡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浙0205执恢576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